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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授权展即将开幕 2025年最新IP授权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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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,业界期盼许久的两份(liǎngfèn)重磅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 上午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的《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(fāzhǎn)的若干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(xiéshāng)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(nèi)药品结算价。 下午,《2025年国家基本(jīběn)医疗保险(bǎoxiǎn)、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(gōngshāngbǎoxiǎn)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协商的基本流程,但仍未确定(wèiquèdìng)具体细则。 无论如何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丙类目录(mùlù),最终以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(chuàngxīn)药品目录”(下称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落地,国家医保局同步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与(yǔ)2025年国谈同步进行(tóngbùjìnxíng)。 至此,此前(cǐqián)业界多次披露和猜测的关于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的部分信息,得以确认:不仅与(yǔ)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轨申报”医保+商保的模式(móshì),即自主选择申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 而(ér)确认之外,还有一些较大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(hánxù)演变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。 变化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谈判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(yào)目录会(huì)进行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(shìfǒu)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落地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? 关于(guānyú)这三个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员回应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(shìchū)明确信号—— 第一,将通过“协商”确定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(jiésuànjià)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,保司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,各家保司最终决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(shǐyòng)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健康(jiànkāng)保险和医疗互助(hùzhù)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。 于市场(shìchǎng)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,一场“新游戏”要开始了。 价格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(juécèquán):医保向后退一步? 7月1日(rì)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内药品结算价。 “协商”二字的(de)出现,让业界(yèjiè)热议的“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究竟是否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。 不同于以往(yǐwǎng)常见的“共同制定(zhìdìng)”等表述,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明确了保司的“决策性”地位。 目前可以明确,国家医保局(jú)期待作为支付方的(de)商业保险公司,能(néng)在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中扮演重要(zhòngyào)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指出:“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制定、专家评审、价格协商等环节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,商保专家对于(duìyú)一个药品能否进入(jìnrù)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重要的决策权。” 昨天下午发布的《工作方案》也同步指出,经过药学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评审形成(xíngchéng)的“拟(nǐ)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的药品名单”,将提交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。 多位(duōwèi)保司界人士认为,价格从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了一步(yībù)”。 但(dàn)国家医保局(jú)(jú)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发布会后回应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决策,由商保公司决定使用,是因为这毕竟是一个商业行为,政府和市场是有边界的。”从(cóng)这句话看来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(xīn)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。 而(ér)价格的“协商(xiéshāng)”与“谈判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(liúchuán)的《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征求意见稿)》中,的确计划通过“谈判”确定创新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 根据《工作方案》显示,参与价格协商(xiéshāng)的商保创新药品将由(yóu)专家开展测算评估(pínggū)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目录。其中(qízhōng)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部门代表组成。 但是,关乎市场进一步关心(guānxīn)的(de)“价格如何协商”,目前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。 根据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协议条款将在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(hòu)另行确定”。价格协商细则(xìzé)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透露称:“商保用(shāngbǎoyòng)的是(shì)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有区别。” 所谓“医保和商保的(de)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(shìchǎng)认为,或许指向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(jiàngjià)幅度较小。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(jiàgé)协商会尽量避免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还并不多,如果因为(yīnwèi)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。” 根据目前已知(yǐzhī)的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”。 接受媒体提问时,相关负责人还(hái)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,“我们(wǒmen)也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(ràng)不同的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的。” 一位熟悉医保工作的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)分析认为(rènwéi):“如果(rúguǒ)要进行价格协商(xiéshāng),前提(qiántí)是形成一个测算价格。对于申报目录的药品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物经济学测算是有一套标准(biāozhǔn)的,但在现有的评价(píngjià)体系中(zhōng),这套标准要做到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 此外,“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关心的另(lìng)一重点。 而在最新的《若干措施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“谈判”降为(wèi)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也明显(míngxiǎn)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为“推荐”,即推荐商业健康(jiànkāng)保险和医疗互助等(děng)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的政策。 对此,国家医保局(jú)相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“市场和政策(zhèngcè)的边界”。 他说:“我们现在(xiànzài)用的描述是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没有(méiyǒu)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不同的商保产品设计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(yàopǐn)的选择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(biānjiè)的。” 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,是不是在“以政策换价”? 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敏感(mǐngǎn)词背后,还有(háiyǒu)一个有趣的(de)点:它并非是以国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逻辑推进,而更像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 张真向我们抛出(pāochū)这样的认知和分析。这场“以政策换价(huànjià)”的尝试,原因有二: 一方面,商保(shāngbǎo)的“量(liàng)(liàng)”很小,目前购买商保的人群仍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维持(wéichí)在近2亿人参保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确定,能基于创新药目录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(fàngliàng)几何仍是未知数。 基于此,张真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(yàopǐn)降价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药品在商保支付渠道的放量,更多的是进入(jìnrù)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(yàoqǐ)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 “实际上,降价的关键可能不是保司能给药企(yàoqǐ)什么样的承诺(chéngnuò)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(guǎnlǐsī)司长黄心宇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(sān)除外’的(de)支持——不(bù)纳入基本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医药应用病例(bìnglì)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围。” 集采(jícǎi)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同时为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“松绑”,在医保局的设想中,未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(nèi)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 而对于保司来说(láishuō),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在会上表示,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和监管等(děng)方面为保司提供政策支持。 第一,在(zài)确保(quèbǎo)数据安全和保护隐私的(de)基础上,加快推进医保数据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。第二,探索推动基本(jīběn)医保和商保的同步结算,通过(tōngguò)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(yùnxíng)。 不过,一直以来,保司对待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(de)态度略显(lüèxiǎn)暧昧,亦有多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 时至今日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仍未(wèi)落定,还需医保(yībǎo)局与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 (本文来自第一财经(cáijī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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